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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0月28日,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〉的决定》,对原法作出14项关键修改,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此次修改紧扣网络安全新形势,强化制度保障与处罚力度,为数字时代安全发展筑牢法治根基。
新增第三条明确网络安全工作的核心原则,将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”写入法律,确立统筹发展和安全、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总体方向,让网络安全工作有了更清晰的根本遵循。
新增第二十条专门规范人工智能领域,一方面支持基础理论研究、关键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,另一方面完善伦理规范、加强风险监测与安全监管,同时鼓励运用人工智能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,实现创新与安全并重。
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,并新增第二款,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需同时遵守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民法典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形成多维度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合力,堵住合规漏洞。
此次修改最受关注的是处罚标准的升级: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,最高可罚1000万元;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规使用未经安全审查的产品或服务,将面临采购金额1-10倍罚款;造成大量数据泄露、关键设施功能丧失等严重后果的,对单位罚款最高达1000万元,对直接责任人最高罚100万元,处罚力度较原法显著提升。
新增第六十三条,针对销售或提供未经安全认证、检测不合格的网络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,明确处罚措施,包括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,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,填补了网络产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空白。
合并多条零散条款,明确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,未履行义务将面临高额罚款;针对境外机构、组织或个人危害我国网络安全的行为,新增冻结财产等制裁措施,强化跨境网络安全治理能力;同时新增第七十三条,明确符合《行政处罚法》情形的可从轻、减轻或不予处罚,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。
此次《网络安全法》修改立足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新问题、新挑战,既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,又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留出空间。法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营行为,遏制网络安全违法犯罪,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,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。
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,都需及时关注法律变化,企业应梳理合规义务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,个人需增强网络安全意识,共同营造安全、健康、有序的网络空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