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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法》是韩国“数据三法”的基础性法案,2001年颁布并经修订完善。其核心目标为促进网络规范利用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、构建安全网络环境,通过明确权利义务、规范数据流程、建立监管机制,形成覆盖信息通信领域的监管体系,约束所有处理韩国用户数据及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。
法案共八章,涵盖总则、网络利用促进、数字文档利用、个人信息保护、青少年保护、网络安全、国际合作及补充条款。其中个人信息保护、网络安全、网络利用促进是三大核心支柱,既设数据处理约束,也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。以下解析核心条款要点。

法案为个人信息处理设定三项核心原则。其一合法性原则:收集个人信息须有法定依据,核心为用户“明确自愿同意”,或履行合同、承担法定义务等法定情形。获同意前,需告知用户信息管理者、收集目的、使用范围、第三方提供情况及用户权利。其二目的限制原则: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告知目的,变更用途需重新获同意。其三最小必要原则:仅收集与目的相关的必要信息,无关信息即便用户主动提供也不得接收。同时禁止收集意识形态、病历等敏感信息,除非获同意或符合法律规定。
法案赋予用户完整的信息控制权:知情权(查询收集使用情况)、更正权(修正错误信息)、删除权(要求删除信息)、同意撤回权(随时撤回同意,处理者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置信息)。针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,其信息处理须获监护人同意,监护人同样享有上述权利。
跨境数据传输实行“双重合规”:需将韩国用户信息转移境外的,须同时满足用户明确书面同意(或法定豁免)、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(PIB)批准两个条件。第三方接收后不得超范围使用或二次提供。委托他人处理信息时,处理者需通知用户,受托人侵权责任由处理者承担。
信息处理者的合规义务有三:一是隐私政策公示,明确收集目的、存储期限等,更新需通知用户并获同意;二是安全保障,指定信息管理者,采取技术与管理措施防泄露,定期审计培训并建应急机制;三是争议处理,配合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,其调解协议经同意后具法律效力。
法案还规范网络利用促进、青少年保护及网络安全。网络利用方面,政府需资助研发、定标准、育人才、缩鸿沟;青少年保护方面,政府研发筛选技术、开展宣传,服务提供者需标注有害信息并按要求保管;网络安全方面,禁止入侵、传恶意程序等行为,服务提供者需采保障措施,聚集型设施运营者需投保,韩国信息安全局(KISA)负责安全保障与认证。
该法案以“权利保障+义务约束+监管保障”框架,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发展。对在韩开展业务的主体而言,理解并遵守其核心条款,是履行法定义务、保障业务合规运营的关键。